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1-23 17:51

您好,金融投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跟一般的企业不一样,具体的税前扣除规定详见以下文件,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47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98/n813046/c120504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 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二、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骐骐 追问

2019-01-23 20:43

老师,不要负责复制粘贴这种。用具体数字带入讲解一些可以吗?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9-01-23 20:50

您好,好的,比如一般企业招待费按收入的0.5%,或者按招待费发生额的60%,那个小按哪个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是按收入的15%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下年继续扣除。金融投资企业,如果没有总公司的,与一般企业一样的,如果有总公司的话,总公司统一核算业务招待费和宣传费,则这个企业就全额扣除,让总公司去再按一般企业综合计算的。

骐骐 追问

2019-01-25 14:09

只是存在总分公司,那要是母子公司关系呢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9-01-25 14:12

您好,如果是母子公司关系的,就不能那样操作。只能各扣除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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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税前扣除,计入待摊费用核算
2015-11-26 18:31:41
你好 1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022-05-20 16:47: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20-07-19 13:56:55
您好,金融投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跟一般的企业不一样,具体的税前扣除规定详见以下文件,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47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98/n813046/c1205045/content.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 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二、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2019-01-23 17:51:02
你好!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20-04-20 10: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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