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有一个兼职的公司,他们是卖设备的,全公司要 问
是对的。 差旅费津贴(补贴)可以无发票报销,凭出差记录、公司制度即可税前扣除;但机票、酒店、餐费等实报实销部分仍需发票。 你们公司用发票冲是财务保守做法,不是强制要求。 答
老师,发票抵扣联可以税网上自己打印出来吗,下载次 问
您好,可以的,这个不影响啥 答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自开办或设立之日起满一年 问
同学,你好 计提时 部分企业选择按月计提,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工会筹备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实际缴纳时 无论是否计提,缴纳当月必须进行以下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或直接列支) 贷:银行存款 若未计提,则直接列支: 借:管理费用——工会筹备金 贷:银行存款 答
老师,麻烦帮我看看这个怎么处理 问
你好好修改第一季度申报的收入的金额 答
个体户法人变更,怎么修改个税申报表,原来申报电脑 问
您好,现在是税务和工商都变更完成了吗 答


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与国内税率高低不平的情况下,此时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怎么通俗易懂的理解?
答: 您好,学员。 分国限额法是指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外国来源所得,按其来源国别,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综合限额法是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二、简化公式 在居住国(国籍国)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两个公式可分别简化为: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X居住国所得税率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三、优缺点 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相比较,各有其优点,在不同条件下,它们所起作用的结果是不同的。首先,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与国内税率高低不平(纳税人在高税国与低税国均有投资)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分国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其次,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经营活动存在盈亏并存时,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采用综合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 四、例题分析 1、国内所得200万*25%=50,国外A国所得150万*30%=45,国外B国所得-100,不征税。 分国法下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国外A国所得抵免限额37.5,实际纳税45万,不需要补税,B国没有所得不交税。直接按境内50万纳税。 综合法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是一样的。外国所得汇总计算抵免限额=(150-100)*25%=12.5万元;境外实际纳税是45万,那么按12.5来抵免,境外所得应该向我国缴纳税款=150*25%=37.5万,则综合法下应该缴纳税款=50%2B(37.5-12.5)=75万。 2、国内所得200万*25%=50,国外A国所得150万*20%=30,国外B国所得-100,不征税。 分国法下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国外A国所得,抵免限额是37.5,实际纳税30万,可以按30万来抵免。B国没有所得不交税。直接按境内50万纳税,境外A国纳税150*25%=37.5,可以抵免30,所以需要补税7.5万。共纳税57.5。 综合法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是一样的。外国所得汇总计算抵免限额=(150-100)*25%=12.5万元;境外实际纳税是30万,那么按12.5来抵免,境外所得应该向我国缴纳税款为150*25%=37.5万,则综合法下应纳税=50%2B(37.5-12.5)=75万。 3、如果是国内所得200万*25%=50,国外A国所得100万*30%=30,国外B国所得-150,不征税。 分国法下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国外A国所得,抵免限额是25万,实际纳税30万,不需要补税,B国没有所得不交税。直接按境内50万纳税。 综合法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是一样的。外国所得汇总计算抵免限额=(100-150)*25%=—12.5万元;境外实际纳税是30万,即没有可抵免的税额,而境外所得应该在我国纳税=100*25%=25万,所以综合法下应纳税=50%2B(25-0)=75万。 4、如果是国内所得200万*25%=50,国外A国所得100万*20%=20,国外B国所得-150,不征税。 分国法下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国外A国所得,抵免限额是25,实际纳税20万,可以按20万来抵免。B国没有所得不交税。直接按境内50万纳税,境外A国纳税100*25%=25,可以抵免20,所以需要补税5万。共纳税55。 综合法的处理:国内所得税50万是一样的。外国所得汇总计算抵免限额=(100-150)*25%=—12.5万元;境外实际纳税是20万,即没有可抵免的税额,而境外所得应在我国纳税=100*25%=25万,所以综合法下应纳税=50%2B(25-0)=75万。
请问一下,未参与实际经营活动的股东,为国企,有利润要分红的话,是不是免税的?
答: 你好!不是的,这个不免税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赵某从A国取得股息所得(税前)折合人民币8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从B国取得翻译所得(税前)人民币60000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A国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1200元B.对A国所得不补缴个人所得税C.对B国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5600元D.对B国所得不补缴个人所得税E.赵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合计为0AD来自A国所得抵免限额=8000×20%=1600(元),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00-400=1200(元);来自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60000×有的题目无抵免?到底哪种情况有抵免?
答: 你好,同学。 你这里ab国都缴纳过税,属于有抵免的,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6-05-19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