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生产产品报废的财税处理

2019-09-06 15:4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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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生产产品报废的财税处理,有学员将在生产的产品的报废和库存商品的报废的账务处理混为一谈,结果常常出现错误,这本应该避免的,毕竟二者确实不是一回事,而且很好区分。

车间生产产品报废的财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车间生产产品报废的财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处理方面, 由于贵公司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报废的在产品如何账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企业自制的产成品报废,如果不属于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是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在产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批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车间生产产品报废的财税处理的解答就是上文这些,要了解一个问题的始末,就要懂得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的方法,哪些依据反而是次要的,想想是不是这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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