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怎么处理?

2018-12-06 11:3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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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生活中,总会听到一个比较专业的词,那就是视同销售,那么在视同销售这个情况下,企业得得税要怎么处理呢?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均不确认为收入的业务项目.

比如:

1、企业将货物对外捐赠.

2、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两个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能够同时满足"两个规定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未同时满足"两个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所谓"两个规定条件",一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不确认收入.

根据以上会计规定,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两个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均不确认收入.

(二)企业会计制度不确认为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收入的业务项目.

比如,对以下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不确认为收入按成本转账,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1、企业以自产产品抵偿债务、发放福利奖励等;

2、企业发生的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两个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两个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收入,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不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在"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收入类调整项目"中明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上是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说明,如果有更好的解释跟认知,可小窗点击跟我们会计学堂的答疑老师,我们一起来探讨,一起为大家展示更详细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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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视销售就是要确认收入,相应结转成本。

  •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处理

    你好,具体一下经济业务

  • 外购的商品用作福利,进项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老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是什么意思?

    就是说你在算企业所得税的话,你要把这个外购的商品,按照收入和成本处理差额,增加你的利润交所得税。

  • 企业是钢材企业,,外购一批化妆品、服装,用于赠送给客户,是视同销售吗?如果是视同销售处理,,那么增值税视同销售,只税视同,收入不一定视同 ,还是 所得税视同销售,是收入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

    您好,学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要视同销售,即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

  • 所得税视同销售,账务上怎么处理,税法上怎么处理

    尊敬的学员您好!分情况,您可以参考以下处理。包括举例。 1.会计上规定应作销售收入的行为。 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例:A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分给B投资企业,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将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生产工人,该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成本8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润117000 应付职工薪酬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8000 贷:库存商品78000 2.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处理。 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例:A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通过县政府无偿赠送给县一中,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当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8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 贷:库存商品70000 税务处理: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0(87000-500000×0.12)元,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00元。 3.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征企业所得税。 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部门使用,如企业所属幼儿园、食堂等。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该铲车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60000元,将自产的一辆小客车用于本企业所属幼儿园,小客车不含税售价150000元,成本120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117000 固定资产——小客车175500 贷:库存商品——铲车100000 ——小客车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2500 4.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处理。 如企业以加工修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等。 例:A企业派技术人员到汽车维修中心无偿提供汽车维修,发生成本10000元,最近时期同类修理收费20000元。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劳务成本10000 贷:原材料10000 借:销售费用10000 贷:劳务成本10000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所得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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