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收入未开票怎么申报?
会计上不存在暂估收入的业务和规定,只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规定,就要确认收入,而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否则,即使开具了发票,也不能确认收入。
增值税法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未对收入确认条件作出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其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因此,我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所称暂做收入,是“会计上已做销售处理”。
如果纳税人的销售业务,
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
②按税法规定,尚不产生纳税义务;财税处理如下: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交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2、产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暂估未开票收入是否需要暂估增值税?
确认的暂估收入同时暂估了销项税,理论上应同时申报纳税,填在申报表未开票收入。但是由于收到发票后再未开票收入除填负数金额很多地方税务做了限制需要专管员审批交一些资料处理麻烦,所以一般先暂估税金,实际开票时在缴纳相关增值税及附加税等。所得税计算时需考虑暂估收入部分
财税【2013】106号附件1. 第四十一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所以该笔收入需要计提相应的销项税并于当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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