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的规定,公路内河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2013年8月1日起、铁路运输费用单据从2014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作为抵扣凭证,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等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看完了上述小编给您整理的答案,对于支付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依据,您现在应该是比较清楚的了。更多会计方面的内容,尽在会计学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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