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

2019-04-20 10:31 来源:网友分享
2636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那么就属于混合销售。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等文件中对于混合销售都进行了定义和解读,但是对于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很多人并不是很明白,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

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

混合销售相关法规主要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第四条(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第六条。

营改增以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确定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需关注以下要点: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 

混合销售的特殊政策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总结来看就是: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税负率高低代表什么
    税负率高低代表什么?顾名思义,在财务领域中税负率通常说的就是企业当期缴纳增值税税额和应纳税销售额之间的比例,这个比例关系到企业一定时期内容税务的压力大小。因此学员们应该懂得税负率指标高则是代表压力大,税负率低则是代表压力小。其他与之相关的介绍资料已经整理好在下述文章,小编老师强烈建议你们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读完之后对你们理解肯定有所启发的。
    2025-08-16 17
  •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与非调整区分标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与非调整区分标准是什么?众所周知,企业资产负债表主要就是记录与核算企业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方面的财务数据,那么对于资产负债表中日后事项的调整和非调整之间的区别,小编老师认为学员们可以通过调整事项追溯修正历史数据和非调整披露未来潜在影响两个方面来学习的,相关的知识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希望对你们学习有所帮助的。
    2025-08-26 6
  • 租赁豁免中短期租赁与低价值租赁的并行适用规则
    租赁豁免中短期租赁与低价值租赁的并行适用规则有哪些?根据小编老师的理解,在租赁豁免中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是两种不同方式的租赁,前者阐述的是租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时间租赁的,后者则是单项租赁资产价值不超过4万元的租赁。两者对于使用上有着相对应的原则,小编老师已经整理好与之相关财务知识给大家,如果你们有意学习,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试试。
    2025-08-27 5
  • 特殊目的实体控制权判断的量化指标
    特殊目的实体控制权判断的量化指标有哪些?关于特殊目的实体控制权的判断,小编老师认为应该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的,这控制权的核心标准指标就有表决权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控制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等。这三种核心标准也是企业在判断控制权时经常会使用到的,小编老师今天将会在下述文字中对此内容进行一一介绍,有兴趣的学员们可以来阅读下述文字试试。
    2025-08-29 2
  • 盈利预测中敏感性分析的披露要求
    盈利预测中敏感性分析的披露要求是什么?通俗点来说,在盈利预测中主要指的就是企业预测主体根据一定的前提来预测未来一定会计期间内利润方面的情况;其中敏感性分析的披露要求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依次是常规披露要求和特殊情形下的披露要求的,小编老师已经整理好这两方面披露要求的知识给大家,如果你们有意学习的话,可以来阅读下述文字,也许对你们学习是有帮助的。
    2025-08-29 3
相关问题
  • 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的认定,一般依据哪些方面

    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行为有三个必要条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销售前提。如果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涉及货物,却不涉及销售货物,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虽然涉及货物LED电子显示屏,但LED电子显示屏只是为客户提供广告服务的一个载体,其本身不涉及销售货物。   2、一项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就是兼营行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行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从属或者因果关系,同样是一种兼营行为。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同时提供电视广告服务,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3、两个要件。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如果只涉及货物,或者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转让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位并为客户发布广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上列12项“多元”应税销售行为,只有第2项和7项同时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

  • 如何去避免“混合销售”的陷阱?请老师依据现行政策,详细给解答。

    判断物品之间关系,相互之间有无关联                                

  •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算增值税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 税法中混合销售行为

    在实践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局,甚至国税局和地税局,容易对混合销售行为出现不同的理解,然后引发纳税争议。笔者在解读税法原文的基础上,拟以广告业务和装饰业务为例,试图明晰混合销售行为,还原纳税本真。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分类 增值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据此,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三种:一是销售货物,二是提供应税劳务,三是进口货物。 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据此,营业税应税行为有两种:一是提供应税劳务,二是非劳务类应税行为。 在五种应税行为中,除了进口货物外,其余均属于应税销售行为。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销售货物行为)、维修LED电子显示屏(增值税应税劳务)、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位(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分别是四种应税销售行为。 而为了应对市场竞争,经营者不断拓展自身服务的厚度,以上四种“一元”销售模式早已被改变,市场的多元化决定了应税行为的多元化,增值税应税行为和营业税应税行为也必然出现各种“排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