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诚特级隽升2自购教程,不找中介省下大笔


那是一个周三的下午,我照例去医院看望一位客户。走廊里很安静,只有护士站传来断断续续的电话铃声。我推开病房门,看见老张靠在床头,妻子坐在旁边,桌上摆着一碗几乎没动的粥。2026-06-29 17
买香港保险怎么选保险公司?157家港险公司良莠不齐,选错不仅养老金可能缩水一半,还可能踩坑损失本金。配置港险前不看这篇,小心后悔!2026-06-29 11
香港保险友邦环宇盈活、安盛系列产品真的值得买吗?网传6.5%复利的港险实则暗藏多个坑,回本周期长、分红波动大、提取有折损,买前不看小心踩雷后悔!2026-06-29 7
说到宏利,先翻翻它的家底。这公司是加拿大的“老字号”,1887年就成立了,比咱们新中国还大几十岁。你想想,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大萧条、好几次金融危机,它不但没倒,还越活越滋润。2026-06-29 23
老板在中山成立的房地产中介公司,2个股东,其中一人股东是香港人,也是法人,为了拓展香港业务,这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又在香港开了一间公司,主要是从事对内地房产的推广,它在香港有展厅,在香港有发生广费登报费,网站注册,推广等服务费,因这些所有的开支费用其实都是归属于内地公司,计入内地公司的盈亏,但因受外汇管制,在香港成立公司进行这些推广业务可以便利很多,但如果这样的模式做,当香港发生了费用,我们需要内地的公司进行报销给垫支人,或者需要支付给香港的公司的一些费用,由法人用自己的港币存入香港银行,以香港公司的名义进行支付,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怎么进行帐务处理,2间公司是不是都应该核算,款项,,帐务上怎么做?那我也想请问一下,香港公司先支付钱,再写报销单给内地公司去报销,这个做法合理的吗?基本写报销的没有发票的 问
同学你好 报销的没有发票那需要调增了 只要是支出没有发票涉及损益的都要调增 答
求教大咖们:香港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了一份寿险、投保人HK公司,受益人是老板(董事),总金额34万美金,首付94000美元,贷款246000万。首付2月已付,贷款下个月开始每月大约7k美元。为了做保理。这份寿险算不算资产 问
同学,你好,请稍等,马上解答 答
你好老师,A为上海企业,B为香港企业100%控股A,AB为关联公司1)请问客户C与B公司签订合同;但实际业务是C付款给A,且A给C开票,B充当一个中介的角色,是否合法?需不需要确保三流合一,A与B签订一个协议?(合同流、资金流ok、开票流ok)2)B公司需要A公司回款,除了股东分红以外,是否可以按照(1)委托形式收款并开票给A?3)A企业的大部分支出都是在香港,那香港企业没办开具发票只能开形式发票,是否可以用来作为企业成本支出合理抵扣企税?4)员工在香港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到的香港发票是否可以做账报销合理抵扣企税? 问
问题 1:软件开发企业的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可享受以下主要政策: 增值税优惠: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规定期间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摊销。 问题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进行扣除。 如果开发的直接材料 10 万,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是 50 万,假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 100%(仅为举例方便理解,实际比例可能不同),并非如你所说的(50 - 10×2)×25% 这样计算。 应先确定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总额,假设除了直接材料 10 万,还有其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比如人员工资等共计 20 万,那么总的研发费用为 30 万,如果加计扣除比例为 100%,可加计扣除 30 万,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 50 万 - 30 万 = 20 万,再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 答
请教下老师,不是咨询课程类问题就是,自己毕业8年了,但是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业务内容比较单一,感觉成长非常小,现在公司不景气,我想提升一下自己,不知道如何着手,目前有中级职称,现在想努力一把考税务师,除此之外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嘛,我对自己目前的状况感到非常糟糕,很想改变一下自己,知道需要学习的很多,但是,不知道哪里开始着手,希望老师可以给些诚恳的建议 问
您好,现在大环境不好,个人发展难,公司发展也难,这个是目前大家的现状。不必焦虑的呢。 通过考证提升自己,这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式。 答
2003年5月,丙某因孩子找工作一事找到乙某,乙某遂将丙某介绍给甲某,甲某答应帮忙,丙某送给甲某10万元。后在甲某的运作下,将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丙某之子安排进公司。甲某将其中1万元送给乙某作为“中介费”。后来,乙某与人赌博钱欠上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甲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甲某很害怕,于是再给乙某2万元。事过不久,乙某又找甲某要钱,要与甲某合伙炒股,要求其将掌管的公司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保证2个月后偿还,获利后二人“分红”。甲某就把自己掌管公司经费20万元给了乙某,2个月后乙某果然如数归还本金,并给了甲某1.5万元“红利”。问:(1)本案中甲某、乙某、丙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分别构成何种罪名?(2)甲某、乙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何种共同犯罪? 问
1,构成犯罪 敲诈,因公谋私 2,构成 就是一起的行为导致的触碰法律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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