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10-22 11:13

问题 1:软件开发企业的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可享受以下主要政策:
增值税优惠: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规定期间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摊销。
问题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进行扣除。
如果开发的直接材料 10 万,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是 50 万,假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 100%(仅为举例方便理解,实际比例可能不同),并非如你所说的(50 - 10×2)×25% 这样计算。
应先确定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总额,假设除了直接材料 10 万,还有其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比如人员工资等共计 20 万,那么总的研发费用为 30 万,如果加计扣除比例为 100%,可加计扣除 30 万,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 50 万 - 30 万 = 20 万,再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

秀丽的小松鼠 追问

2024-10-22 11:30

老师,我问的不是这个问题哈,上海公司是教育咨询类企业的,做的都是这方面的业务

朴老师 解答

2024-10-22 11:33

这种情况存在一定风险。从合规角度看,应尽量确保 “三流合一”。虽然目前合同流、资金流和开票流看似完整,但由于实际业务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可能引起税务机关质疑交易的真实性。A 与 B 签订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尽量规范业务流程,由实际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与客户签订合同并进行交易结算。
如果以委托形式,需要有明确的委托协议,且委托事项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但这种方式仍可能面临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审查委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此外,委托收款并开票给 A 的行为需要谨慎操作,确保符合税法规定。
香港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一般不能作为国内企业成本支出合理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凭证。在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凭证。香港的形式发票不符合国内发票管理的要求,不能直接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
员工在香港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到的香港发票一般也不能直接用于做账报销并合理抵扣企业所得税。与上述情况类似,国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合法有效的凭证,香港发票通常不符合要求。

秀丽的小松鼠 追问

2024-10-22 11:49

1、A与B之间是存在百分百控股承担责任,且有协议也是不可以BC签订合同的嘛?

2、A公司实际在香港发生的支出就没办税前抵扣是这个意思么?

朴老师 解答

2024-10-22 11:55

即使 A 与 B 之间存在百分百控股关系且有协议,这种客户 C 与 B 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业务中 C 付款给 A 且 A 给 C 开票,B 充当中介角色的情况存在较大风险,一般不被认为是合法的。
从税务合规角度,应尽量确保 “三流合一”,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这种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引起税务机关对交易真实性的质疑,进而进行税务稽查,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和处罚。
A 企业在香港实际发生的支出,香港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一般不能直接作为企业成本支出在国内合理抵扣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般需要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凭证。香港的形式发票不符合国内发票管理的要求,通常不能直接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但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如与境外企业的业务往来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相关费用真实发生且有充分的证明材料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成本列支的参考,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认定和相关法规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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