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时段性收入如何确认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经济利益
该条件适用于服务型或持续输出价值的业务场景。例如软件开发维护、咨询服务等,客户在服务过程中同步获得技术指导、系统优化等利益,且随着服务推进持续消耗这些利益。此时企业无需等到合同完全履行,可按照履约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判断关键在于:若更换服务提供商,客户是否需要重复支付已完成部分的费用。若无需重复支付,则说明原企业履约产生的价值已被客户消耗。
二、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常见于定制化资产建造项目,如船舶、生产线等大型设备。当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拥有在建商品法定所有权、质量验收权或阶段性付款权时,实质上已形成对商品的控制。例如房地产企业按工程进度向购房者公示施工进度并分期收款,购房者通过合同备案获得在建房屋的产权保障,此时收入应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控制权的认定需结合物权法规定及合同条款综合判断。
三、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享有累计收款权
该条件包含两个并列要素:首先,商品必须是专为特定客户定制的特殊产品,无法通过简单改造转售给其他客户,如军工设备、带有客户LOGO的模具等;其次,合同需约定「成本补偿条款」,即企业有权就实际发生的成本加合理利润收取款项,即使客户中途终止合同。例如某企业承接卫星零部件制造,若合同约定「终止时按已发生成本的120%补偿」,则满足时段法确认条件。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需同时满足方能适用。
新收入准则下时段法增值税怎么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的时段法增值税处理,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与之相关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在新收入准则下,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上应遵循上述规定。这意味着,在时段法下,随着项目的进度或服务的提供,当企业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即发生。
二、时段法下的增值税处理
在时段法下,企业需要根据项目进度或服务提供情况,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或提供的服务量来确认收入,并据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这要求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进度或服务提供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记录,以便准确确认收入和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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