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

2025-07-11 18:40 来源:网友分享
65
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根据小编老师的经验,针对企业处理关联交易的定义问题,主要的步骤就包含了关联公司交易定价的基本原则以及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比如说定价原则中就包含了公平原则、市场原则、透明原则等等,还有就是定价方法的选择,这些相关的介绍资料小编老师都会在下述文章中进行介绍,如果你们有兴趣都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试试,希望对你们理解有所启发的。

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

关联公司交易定价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应基于公平原则,不得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输送或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市场原则:交易定价应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交易的通常价格,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透明原则: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公开透明,相关交易信息应及时披露,以便股东和监管机构监督。

关联公司交易定价的实践操作

确定定价方法:

可采用成本加成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多种定价方法,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市场条件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

进行尽职调查:

在确定交易定价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关联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市场前景等信息,为合理定价提供依据。

履行决策程序:

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应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审议和批准,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确保交易定价的决策过程合法合规。

加强信息披露:

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信息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给股东和监管机构,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

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他们的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赠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以及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企业如何正确处理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 ?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小编老师通过上文讲解的关于关联公司定价问题的阐述,相信你们对其中的定价原则和方法应该都是有所掌握的;在这里小编老师就不再过多的介绍,不过关于关联交易公司定价方面的知识在本网站上还有很多,如果你们想要学习更多关于关联交易定价方面的知识,不妨阿里本网站上免费搜索与之相关的财务课程学习。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数电票重复红冲会有预警吗
    数电票重复红冲会有预警吗?根据小编老师所知,针对数电发票红冲的限制目前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的,因为公司的发票红冲多少这个是需要根据很多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考虑的,比如说红冲的原因、频率和金额等等;当然如果短时间内太多次的冲红肯定会引起税务机构部门的关注等等;与之相关的财务知识小编老师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字,说不定对你们理解和学习有所启发的。
    2025-10-17 15
  • 财政补贴用于购买设备能提折旧吗
    财政补贴用于购买设备能提折旧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收到财政补贴账款用于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那么在会计处理上应该是可以进行折旧扣除的,但是学员们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虽然没有要求这个不能扣除,但是实操过程中想要扣除的话肯定还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相关的资料小编老师已经整理好给大家,建议你们可以来阅读下述内容学习试试。
    2025-10-18 17
  • 工会经费返还条件有哪些
    工会经费返还条件有哪些?按照工会法的相关要求,对于公司工会组织的经费需要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拨发的,但是学员们应该也知道工会经费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也是可以申请返还的,最为常见的要求就是有工会组织的合法性、经费使用的合规性以及按时缴纳工会经费等等,相关的知识已经整理好给大家,如果你们对此方面的内容有兴趣,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学习。
    2025-10-21 15
  • 财务指标口径不统一怎么标准化
    财务指标口径不统一怎么标准化?根据小编老师所知,企业财务指标口径不统一的问题一直都是企业财务工作中的大忌,这不管是在小公司还是集团大公司,如果财务指标的口径不统一,那么势必会造成公司的财务数据混乱的。关于如何来解决公司财务指标扣减不统一的问题,小编老师将会在下述内容中阐述自己的措施,如果你们有兴趣学习的话,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试试。
    2025-10-24 12
  • 固定资产超 5000 万还能享受加速折旧吗
    固定资产超 5000 万还能享受加速折旧吗?是的,按照政策的规定,对于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的固定资产可以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进行扣除的;但是很多学员们不明白,如果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了5000万的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这个税收优惠政策,小编老师只能说是机会的,但是具体的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执行,相关的资料欢迎大家来阅读下述文章试试。
    2025-10-29 7
  • 大额会议费无明细被查怎么补证
    大额会议费无明细被查怎么补证?在小编老师以往的财务工作经验中,对于企业大额会议费用或则其他的费用没有对应的明细文件,在税务申报过程中一般会被税务工作人员稽查,如果有查到这个问题就会要求企业补交对应的文件证明资料;在下述内容中小编老师将会罗列一些企业大额会议费用需要补充资料明细给大家,如果你们正好有兴趣的话,可以来阅读下述文字试试,希望对你们理解有所启发的。
    2025-10-30 7
相关问题
  •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一般如何确定呢?能不能就是成本价加上部分费用来销售给关联方,以合理规避税费的最大值来确定交易价格。

    你好,可以的,但是建议不要跟市价差距太多

  • 般关联企业交易价格实际怎么确定,

    根据你们的成本利润确定

  • 关联企业交易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处理 1. 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借产生的使用价值。 (一)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有偿使用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向个人股东拆借资金的利息管理。 企业向个人股东拆借资金也可分为有偿和无偿。对于有偿使用,同上述(二)规定,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无偿使用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出借方没有包括“个人”。因此,企业向个人股东无偿拆借资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服务(使用资金)价格管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是一种购销行为。如果是在正常的购销合同信用期内,关联企业之间占用资金,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属于无偿提供资金使用,只是购销合同发生效力的一项条件。如果应收、应付款项的占用,超过正常合同规定的信用期,又没有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如负债方倒闭等引发资金困难),应属于“提供资金使用范畴”,需按“无偿提供资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处理 1. 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借而产生的资金使用价值(包括借入资金和自有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借而产生的资金利息,属于准予税前扣除的情形。但对于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有的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免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关联方之间免收利息的交易,境内实际税负相同的地区,可以不作调整,但对于实际税负不相同的关联方(如西部大开发地区,或者一方亏损严重),需要按公允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 企业向个人股东借贷利息所得税前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所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类企业向个人股东借贷所产生的利息,高于金融类贷款利率部分不得扣除。 3.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 如果是在正常的购销合同信用期内,关联企业之间占用资金,不需要进行占用利息结算,但若超过正常的购销信用期,又分两种情况: (1)关联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或相近,根据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2)关联企业之间实际税负不相同,超过正常购销信用期部分,需要按照同期金融机构利率进行结算调整。 4. 资本弱化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 关联企业交易都是正规程序,还有何风险?

    同学你好 这个没什么风险

  • 请问税务局每年对关联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如何认定的?

    这个看你交易是否是市场价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