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一定不是民营企业。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采用兼有股份制与其他外围经济环境共同作用的新型银行经营管理模式。该模式下,政府由于股权问题拥有制度上的控制权,同时允许社会资本参与,使银行融入多方的利益追求,改革和发展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有法人股东、实体股东和员工股东三个部分组成。法人股东是指政府及其相关行业部门,实体股东是指合资企业、合作社、基金等,员工股东是指银行的员工。其中,政府成员所持有的股权可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股本的一定比例。因此,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非民营企业,它们仍然属于政府拥有的企业。
另外,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实行经营性结构性监管的新型银行,因此它与民营企业在经营上也有很大的不同。政府有权掌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基本运作,并按照法定规定确定其管理模式,包括股东的权利义务、业务范围、经营目标、财务报告等。而民营企业则受社会监督和市场规则的影响,具有更大的经营灵活性。
拓展:除了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外,还有多种商业银行形式,如: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两类其他金融机构、经市场设立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等。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都有不同的设立条件、经营模式和管理形式,它们在货币金融服务上的功能也有所不同,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