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按季度缴纳是否有滞纳金?

2019-02-18 17:1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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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指的是对企业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人的不同,所缴纳税费的政策依据不同,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也不同.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企业所得税不按季度缴纳是否有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不按季度缴纳是否有滞纳金

对于未按规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法规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法规加收滞纳金.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全文废止.即从2011年起,未按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企业不会被加收滞纳金,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把全年应补的所得税补缴即可.

企业所得税不按季度缴纳是否有滞纳金?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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