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发票是否具有虚开风险怎么判断?
答:一、购货前核实对方情况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应当警惕,可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二、交易时通过银行转账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三、收票时信息比对一致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
1、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2、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3、通过"12366发票查询平台"或其他官方查询平台,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4、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5、审查发票流、资金流、物流这"三流"是否一致,并对开票人和收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发货方和收货方做对应判断.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风险?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如下处理: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4)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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