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假发票如何处理?

2018-10-31 14:3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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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着善意取得假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展开讨论,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并且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详细内容会计堂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清楚,有两种观点,一起来看一看吧.

善意取得假发票如何处理?

日常的税务稽查中,我们经常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假发票、收据)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近期,我们对某建安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街头购买假发票,一个纳税年度竟在成本列支了假发票达300多份,金额近4千万元,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税务部门目前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对该纳税人在成本费用列支假发票的份数进行处罚,以一份假发票视作一个行为,对每份假发票处罚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

理由是,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既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又违反了税收的法律法规少缴了税款.对纳税人不重罚,达不到惩罚发票违法行为的目的.因此,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按发票的份数进行处罚,对该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按每份发票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善意取得假发票如何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只按一种行为来处理,只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由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遵循"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最多只能给予1万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从违法性质上讲,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规定,以假发票列支成本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同一个纳税年度采用同一手段,同一种方法,采取了同一违法行为,不管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次数多少,税务机关发现时只是同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能算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同一种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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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甲乙双方不是约定在货款付清之前,所有权归乙所有吗?那既然是乙的东西,他就是有权处分,有权处分何来的善意取得呢?善意取得的前提不是无权处分吗?这个和善意取得就没关系吧

    你好; 你题目具体是什么;  才好判断的;    你把题目发下  

  • 怎么证明自己取得发票是善意取得?

    要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发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交易背景和业务逻辑: 提供交易合同或协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说明交易的业务逻辑,包括交易的目的、过程和结果,以证明交易的合理性。 支付款项的证明: 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支票存根或其他支付凭证,证明已按照约定支付了款项。 如果涉及现金交易,需提供收据或其他能够证明收款事实的材料。 发票的来源和流转: 说明发票的来源,包括从哪个供应商或商家处获得。 如果发票是通过第三方转让获得的,需提供转让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保留发票的流转记录,如入库单、出库单等。 企业内部管理: 展示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与发票管理相关的制度。 证明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措施,如定期审计、核对等。

  • 怎样区分善意还是恶意取得虚开发票?

    你好,(一)、从现金支付货款分析。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之所以能够抵扣,最重要手段是购货方用现金支付货款,并取得开票方(第三方)伪造的收款收据,而不用转帐支付货款,制造虚假的资金往来,避免因票、货、款不一致导致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金不予抵扣,因此,应特别警惕纳税人用大量现金支付货款,频繁地钻税法的漏洞。 (二)、从银行汇票支付货款的分析。当前,还有一种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票货款一致,在资金运作上大做文章。他们在汇票上假借背书转让,表面上体现是票面汇给开票单位,开出汇票与付款方向一致,造成虚假业务的表面真实性,实际上这张汇票经过几次背书转让后,最终又回到付款方下属机构或另外设立的私人银行帐号,而将货款直接用现金付给实际销货方与开票方只不过按票面3%-5%付手续费,与国税局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这显然是恶意的行为。 (三)、从验收入库单与专票开具时间、数量分析。在检查过程中应着重分析购进商品的数量是否存外界因素变化影响。有的货物如焦炭、铁矿等遇空气湿度或路途损耗会影响库存商品数量、金额,但纳税人每次取得专票时间在前,验收入库单在后,且每次验收入库时数量与专票数量相符,应判断纳税人有恶意取得虚开专票的可能。 (四)、从销售差价进行分析。通常纳税人销售商品差价大于购进价,但也不排除因市场供求、商品变质等因素变化引起价格波动,导致暂时性亏本销售。但如果长期出现进销倒挂,应高度警惕是否故意接受虚开专票多抵扣税款的现象。 (五)、从运输成本及货物数量上分析。从运费单价合理性分析:应从起运地、到终点地分析运输单价与取得增值税专票货物价格(属包到价)对比是否合理;从运输货物数量可行性分析:取得增值税专票的货物数量与实际运输货物数量及货物入库数量与帐上是否相符,纳税人是否存在多开运费抵扣或不开运费等异常情况,如发现有疑点,就应重点检查。 (六)、从企业实际税负及其行业对比分析 。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的行业来分析,应警惕某些特殊行业的企业。如资源型企业:应防止纳税人从无证矿山收购原材料,如铁矿、锰矿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售给钢铁厂等一般纳税人却需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增值税税率高达13%,还不包括其它税费。因此,应注意这些企业是否为了降低税负,恶意叫他人或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票抵扣税款现象。 (七)、从发票联号与时间跨月来分析。纵观有些企业取得虚开或故意接受虚开专票,他们取得专票时往往忽略了时间跨月,发票号码却会联号这种不正常现象。如有上述这种异常情况,应引起大家高度警惕。 (八)、从购货合同上进行分析。正常企业购货时购销双方都会签定合同,以便将来如有经济上纠纷引起诉讼时有个法律依据。因此,在日常管征和稽查过程中如遇到专票金额大,又是现金支付等异常现象,应注意调查企业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与存货之间相互勾稽关系,结合购销合同真假加以判断分析。 (九)、从东家购货西家开票分析。多数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都是业务员直接上门推销,购货企业没有到实地场所考察,基本上是采用现金结算货款。因此,给犯罪分子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具有隐蔽性。如何区别取得专票是“善意”还是“恶意”,主要在于有否有主观故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区别在于所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如果购货方与销货方销售业务属实与专票一致,就是正确的;如果销售业务的发生虽然属实,销售方只是按照该销售额向其他单位索取专票而购货方在不知情情况下取得,纳税人就是善意的,反之购货方明知专票不是从销货方取得而是从第三方那里取得,纳税人就是恶意的。如企业长期从某地购货,他们舍近求远,却从千里之外取得发票,且它们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运费及资金的往来,象这种现象应属于恶意的。 (十)、从虚开的发票的份数、金额、性质及时间来分析。从2000年7月份之前,增值税专票未纳入防伪税控,取得手工开具的专票大多数是假票、废票等,虚开相对容易,专票金额相对较小;从2003年7月份以后,全国取消手工版专用发票,电脑版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经过金税网上抄报认证,企业取得的虚开专票大多是属“失控发票”,他们怕频繁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被发现,最大的特点是虚开专票金额相对较大。如某企业取得北京盛博虚开的二份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二百多万元;另一个特点是:如果是善意取得虚开专票一般只有几张,即使取得多张也只单独从一个单位获得;如果属于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它不会只取得一张或几张虚开发票就会满足,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它会不断变换地点从多处取得虚开专票,打一枪,换一炮,迅速走逃,打游击战,取得虚开发票份数多,这显然是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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