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获取专票有风险吗

2020-02-14 11:3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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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已经融入了大家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工作的时候,基本上和金钱打交道的都离不开发票,而我们平常生活中去买东西消费一般都是先付款再获取发票,但是在有的业务中会出现提前获取专票的情况,那提前获取专票有风险吗?

提前获取专票有风险吗

提前开取增值税发票的风险,有的企业是等不得拿货,就要发票抵扣,少缴增值税,但后来还是要货的,这也罢了。有不良企业是骗票或买票,根本不要货,一旦他被查,就会连累你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这是法律责任。

案例:

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1481日,甲方与乙方订立产品销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向乙方销售电力直流系统设备10套,含税单价35.1万元,总价款351万元。甲方应于2014930日前交货至乙方指定的仓库。乙方在2014810日前按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给甲方70.20万元,但甲方应按预收货款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人认为,提前开具发票是一种虚开发票行为,这种定性准确吗?

2、未发出货物先开具发票有政策依据吗?如何会计处理?

3、有观点认为,提前开票,在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税货物销售额项目金额大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金额,发生异常。为避免这一问题,应在开具发票时,按价款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产品成本用暂估方法入账和结转。这种做法合适吗?

分析:

提前开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不准确。所谓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且开具发票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提前获取专票有风险吗

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收到,提前勾选认证,有何涉税风险?

一、结论

发票没收到,提前勾选认证,会计上未进行账务处理,最好在当月取得发票,否则账表不符,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如果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据相关法律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建议

如果未在当月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勾选认证的,需做进项转出,再按规定提请开具红字,先冲减该进项发票,再由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按规定认证抵扣。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显而易见的,提前获取专票有风险吗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会计学堂小编告诉大家,有不良企业是骗票或买票,根本不要货,一旦他被查,就会连累你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至于虚开的处罚小编以案例的形式给大家讲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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