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2019-09-02 10:3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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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直是跟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它反映着企业的经营状况,每个会计人员都应该清楚的知道增值税的政策,现在由会计学堂小编告诉大家"增值税不增税收入有哪些?"相信对此有疑问的朋友,通过以下回答,可以学习到很多税收优惠.

增值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答: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增值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不征税收入的误区

答:一、不征税收入等同于免税收入

很多人把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种税收优惠,把它等同于免税收入.其实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上的应税收入范围,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相对应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可以在所得税扣除,如企业权益性投资收回股息红息收入属于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其投资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正因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只需要在申报表中列明调整,不需要履行优惠备案等手续.

二、不征税收入仅指货币性资金,不包括实物等收入形式.

不征税收入不仅仅包括货币性资金,也包括实物等其他收入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可见, 国家对企业投入的实物资产,如土地、房屋等,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熟练的知道增值税的政策,更有利于企业发展,不征税收入从本质上是不属于企业的经济利益,没有纳税义务,因此会计人员必须要透彻的理解,那么以上的回答是否都明白了?抓紧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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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3.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6.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2.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 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3.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7.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8.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9.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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