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发生折让 是否需要补税?
问:我企业是一家外贸公司,前不久从国内购进一批货物出口,已申报出口退税,税款已退.但国外公司发现这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索赔.公司也向国内供应商进行索赔,供应商对这笔业务作了折让,开具了部分折让的红字发票.这笔出口业务不退运,只是索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体现,是否需要补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该批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凭证是两张发票,都属于出口退税申报的原始凭证.纳税人应将该批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红字发票报送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时缴回折让部分的多退税款.
货物退港要怎样报关?
退运货物的处理相对来讲比较繁琐,需要根据货物的不同情况来选择具体的退运方式. 第一种方式:
一般贸易进口 如果货物出口时按照正常的报关报检程序出口,则一般进口时可以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方式进来.具体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加工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出口,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情况二、已申报、未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税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退税).同时,外贸出口企业还应填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退税机关.
情况三、未申报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退税证明"
第二种方式:快递进口 如果货物出口时是通过买单或者委托其他进出口公司出口,退运时通常可以考虑快递进口的方式.这样手续简单,而且时间上比较短,一般当天上午申报,下午即可放行到货.
第三种方式:货入保税区加工复出口 由于保税区有境内关外的政策,从国外退运的货物退到保税区还等于货物留在国外,还没有进入国内海关所管辖的范围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此种处理方式的优点是:
1、无须办理复杂的退运手续,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无需交纳保证金无须报进口关.
2、复杂问题简单化 节约时间、成本. 特别从香港码头提货到福田保税区(带办理手续时间) 只需三个小时国内厂家可以自带工人到区内维修,成本是在香港维修费用三分一
出口货物发生折让 是否需要补税?上文小编介绍这个内容是怎么处理的,对于折让发生的税款该怎么处理,对此大家应该参考上文的具体做法,希望能给大家帮助,还有税务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