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项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申报税?
答:
根据[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本来应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而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必须按照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符合"作废"条件的则按"作废"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或新项目的施工企业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没有超过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开票日期的当月,可以通过"作废"处理.即建筑施工企业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供应商,供应商在其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然后重新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施工企业不进行账务处理.
2、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先认证先抵扣,再转出处理
如果如果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已经超过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开票日期的当月,则只能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施工企业必须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1)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第一,施工企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二,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怎么去开发票?
答:
个人不能自己开发票,可以找税务厅代开.
具体方法如下:
一、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合同.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代开发票适用小规模税收征收管理,其征税率为3%,而不是4%.
税务机关一般实行"一窗式"服务,即:先交税后开发票,一个征收窗口完成税款征收和代开发票事项.
税务代开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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