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减免后的账务处理

2020-02-17 11:0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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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附加税等问题小编为大家讲解过很多次了,国内的税收种类繁多,但是国家为了鼓励一些企业,还是有一些免税政策,那教育附加减免后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呢,下面会计学堂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教育附加减免的相关内容。

教育附加减免后的账务处理

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附加税不必计提。 所以,在实现销售后,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暂时不计提附加税,等缴纳增值税时再计提。增值税减免,附加税种就不用计提了。

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 ()在实现销售后,做: 1、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免税后: 1、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应该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教育附加减免后的账务处理

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20031231目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6、自20041+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8、从200611日起至2008112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t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

教育附加减免后的账务处理问题大家应该都清楚了吧,由于附加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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