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增值税处理新政策解读!

2017-06-26 14:4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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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样的两种方式都在这一次增值税处理范围内,那么政策中有关抵税退税等该怎样解读?

出口货样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无权委托代理的出口企业专供订货外商参考的货物样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分为生产与外贸两种类型,出口货物分为自营和委托两种方式。实务中,出口货样参照出口货物的条件执行出口退(免)税、免税和征税政策,以下对这几种税务处理进行一一具体分析。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免抵退税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那么,对于企业报送出口的样品或展品,如果最终在境外销售并收汇的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率为零或涉税违规的除外),按照自营与委托方式具体处理如下。

1.自营出口销售的货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纸质单证在2015年5月1日后已取消,下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同时,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按照上述规定,生产企业以作价销售的出口货样,应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收齐相关单证并实现收汇才能享受免抵退税。

2.委托出口销售的货样

委托代理出口货样有企业整箱报关,也有出口货样较少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拼箱集中报关。另外,生产企业委托与自营出口货样在申报免抵退税的处理上也有较大区别。

(1)公司整箱委托出口货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和24号公告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率的货物除外)。但应当注意,根据30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收汇申报退(免)税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即委托出口的货样不需要提供收汇凭证,与自营出口货样必须收汇享受免抵退税不同。

因此,对于生产企业整箱委托出口的货样,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经报关出口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按自营出口货样的流程及要求,不需提供收汇凭证即可申报免抵退税。

(2)拼箱集中报关出口货样。根据12号公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受托方将代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物集中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2015年5月1日后为电子信息)申报出口退(免)税。因此,生产企业委托给受托出口企业拼箱集中报关的出口货样,应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比照整箱委托出口的流程申报免抵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免税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免税主要有四类情形:一是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出口收汇;二是免抵退税逾期后符合免税申报;三是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或展品;四是国内免税的出口货样。

1.逾期收汇的出口货样

根据30号公告规定,除由于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收汇或者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超期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免抵退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需要超期的,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免抵退税申报逾期的出口货样

根据第24号公告和12号公告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出口之日起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应在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同样,出口货物比照执行。

3.未作价的出口货样

根据第24号公告第九条和12号公告附件11规定,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享受免税政策。生产企业免费向外商提供出口货样,根据协议作“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报关出口,在业务发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4.国内免税的出口货样

根据第24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以上四种情况中,前两项属于应当享受免抵退税却因条件不满足改为免税的,其免税申报的时限为免抵退税申报期满的次月申报免税。而后两项为出口货样本身就属于免税范围内的出口货样,应当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申报免税,并非出口之日起次月至次年的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样征税的处理

根据第24号公告和12号公告规定,逾期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内销征税的,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生产企业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同时,对无进货凭证的出口货样不予免税,应按征税处理(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无票进购的除外)。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样的其他情形

生产企业出口货样与一般出口货物同样都有特殊情形,如暂时进出口货样、取消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样、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样以及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样。在实务中,比照出口货物增值税相关政策执行。

1.生产企业暂时进出口货样

出口企业按照暂时进出口报关方式的出口货样,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此贸易方式下,出口货样需要复运进境,属于货物的特殊空间移动,物品所有权未发生变化,不符合销售情形,不作增值税处理。

2.生产企业特殊方式出口货样

5、货样广告品出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39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和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某工厂免费提供货样广告品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以货样广告品形式出口,不收汇。外贸公司收到货样广告品(没有发票)和出口货样广告品会计如何做账?是否要视同内销处理?

答:1、取得免费货样广告品税务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贸公司取得工厂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应按货样广告品的市场价(通常为货品市场价)确认接受捐赠收入。

2、货样广告品出口税务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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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附件3。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六)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七)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八)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九)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十)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gt;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四)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二)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三)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一)认定和申报。 1.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 2.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退(免)税资格。 (二)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6.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7.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四)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十、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具体认定办法及出口退(免)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见附件10)所列的相应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doc 2.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doc 3.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doc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doc 5.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doc 6.列名原材料的具体范围.doc 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doc 8.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的具体范围.doc 9.原料名称和海关税则号表.doc 10.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与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同。享受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企业只有外贸企业。请问老师这是为什么?怎么理解?如果是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呢?消费税和增值税这块怎么处理?

    就是生产企业增值税它是可以享受退的,但是消费税是不退的。只有外贸企业才能够享受消费税退税。

  • 好!我是生产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了货物,拿不到增值税进项发票,能享受出口免税政策吗?

    你好,1、如果是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而不能申请退税,就不需要通过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这是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出口退税或免税商品,在增值税报表申报出口免税收入,二是出口不予退(免)税商品,在增值税报表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并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是暂时未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当月不用申报退税,待收到发票再申报即可。2、出口后一至两个月收到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很普遍、很正常的,只要才出口日期后90天内取得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就可以了,6月当期只要在增值税报表上申报免税收入即可。 3、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不是免抵退税。免的是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退的是国内采购环节进项税额。 4、等到取得专用发票后合并申报即可。外贸企业可以合并几个月的出口数据进行退税申报,申报年月选择最晚的那个月份,即,一批申报包括2012年6月、7月、8月,那么申报年月就是2012年8月。每个申报年月可以分批次,即2012年8月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都可以,按顺序排就可以了。 5、国内采购商品取得的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乘以出口商品退税率。计税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从进项税额中转入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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