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所得税怎么处理?

2019-06-02 11:0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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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虚报税务是有行政处罚的,那么如果是外商来投资发生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所得税怎么处理?对于这个内容有征管法对此进行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欢迎阅读!

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所得税怎么处理?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税务行政处罚问题,新修订的《征管法》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第一条规定应停止执行。

二、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分别以下情况,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一)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二)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三、上条所述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包括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多报亏损额。

四、在查处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案件中,无论是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还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获利年度以及减免税额的计算和调整问题,仍应按国税发〔1997〕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所得税怎么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

在股份制企业中,股权重组是常见的一种重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例简介:

甲公司和某外国企业于1999年共同投资设立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2000万元,其中,中方1200万元(货币资金800万元,不动产评估作价400万元),外方800万元,中外方比例为60%:40%。乙企业于2000年进入获利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30%,地方所得税税率3%。

2002年11月30日乙公司进行股权重组。重组日乙公司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总额5000万元,净资产3000万元。经过评估,乙公司资产增值500万元,并按评估后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调整后净资产为3500万元。股权重组协议规定,丙公司出资2500万元收购甲公司拥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同时出资625万元收购外国企业拥有的乙公司15%的股权。2002年乙公司实现会计利润700万元。

1.计算甲公司转让股权时应纳营业税额;

2.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计算乙公司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资产计价处理采用综合调整法);

3.计算外国企业转让境内股权应纳所得税额。

法律解读:

1.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销售不动产”和“转让不动产”等税目的规定,若被转让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还是分次转让,都依其投资入股时评估入账价值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400×5%=20(万元)

注: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投资方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2.乙公司股权重组后,外方资本为25%(40%-15%),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股权重组后,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据实逐年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予以调整。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10年÷12月/年×1月=4.17(万元)

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乙公司2000年进入获利年度,2000年、2001年免征所得税,200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全额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700+4.17=704.1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704.17×30%÷2=105.63(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704.17×3%=21.1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5.63+21.13=126.76(万元)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乙公司净资产3500万元中,外国企业拥有留存收益金额=(3500-2000)×40%=600(万元)

股权转让价=转让收入-外国企业拥有留存收益金额=625-600÷40%×15%=625-225=400(万元)

股权成本价=800÷40%×15%=300(万元)

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400-300=100(万元)

外国企业应纳预提所得税(乙公司负责代扣代缴)=100×20%=20(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所得税怎么处理?上文小编介绍了有四个处罚形式,每个处罚形式针对具体的情况要看严不严重,对此大家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我们的在线老师答疑,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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