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差异

2019-04-28 14:2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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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商品流出企业,但不是无偿流出,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可能视同销售,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考虑过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差异是什么呐?会计学堂,与你一起成长。

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差异?

答:增值税是最早对视同销售行为如何征税作出规定的税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大致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即上述视同销售规定的(一)、(二)、(三)、(七)项;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同类平均售价体现销项税金,即上述视同销售规定的(四)、(五)、(六)、(八)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视同销售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法理依据。

  在更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即当货物转移至法人之外就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因此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较增值税而言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对外提供营业税劳务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也就是说,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对外提供营业税劳务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另一情况是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但资产所在地理位置发生了改变,从境内转移到了境外,但已经符合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视同销售,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涉及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缴纳也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比上述规定,同样是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各有不同,主要差异有以下两点。

第一,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是不同的。比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事项,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第二,两个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认标准不同。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的规定没有分资产属于自制还是外购,统一按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没有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详细,可操作性不如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差异?

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

答: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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