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公建部分清算时能扣除吗

2019-04-02 09:30 来源:网友分享
1826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开发房产的时候需要缴纳的土地的增值额,很多项目都是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扣除的。而且还有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那么土地增值税公建部分清算时能扣除吗?

土地增值税公建部分清算时能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土地增值税公建部分清算时能扣除吗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计扣除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不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规费、基金不能加计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4]33号)第十九条(四)项规定,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规费、基金,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五)项1款规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不得加计扣除,也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不能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四)项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以上相信介绍了土地增值税公建部分清算时能扣除吗,也介绍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计扣除。作为一名企业的税务会计,一定要明白,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是公建项目符合条件的是可以扣除的。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如何确定?根据小编老师的理解,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在交换过程中的入账价值确定,需要确定该给货币性资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是否可以计量的。在确定的时候就可以按照是否具备此两种性质来执行的,小编老师已经整理好相关的财务资料给大家,如果你们对此内容有兴趣的话,都是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试试,对你们学习肯定有所启发的。
    2025-12-22 13
  • 财务报表附注需披露哪些关键信息
    财务报表附注需披露哪些关键信息?众所周知,在企业财务报表中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有附注的,很多学员们在学习过程中可能对此财务报表附注的理解不够透彻,但是附注也是财务报表的重要部分,可以用来补充和说明报表的各项数据和信息,关于财务报表附注中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对你们理解肯定都是有所启发的。
    2025-12-22 24
  • 印花税按次申报与按期申报的区别
    印花税按次申报与按期申报的区别是什么?很多学员应该知晓,企业申报印花税的方式上可以选择按次申报,也可以选择按期申报的,这两种方式上都是可以完成印花税的申报工作,但是很多学员们就想弄清楚这两种申报方式该如何选择的,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这点小编老师将会在下述文字中进行介绍,有兴趣的学员们都是可以来阅读下述文字试试,对你们肯定有启发的。
    2025-12-30 11
相关问题
  •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水利建设基金可以扣除吗?

    一号可以可以扣除的。

  • 增值税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您好,学员,不可以扣除。

  •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候允许扣除土地交易代理费吗

    您好!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候,允许扣除土地交易代理费。

  • 核算在“税金及附加”科目里,那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应该是可以扣除的吧,以前放管理费用,就在土增清算时不能扣除。

    您具体指的是什么费用?

  •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未开发转让能扣除的项目是什么?已开发建造的土地未完工,地价款还有建造成本和转让环节税金能扣除吗?

    土地未开发转让能扣除土地的价款及相关税费和转让环节的税金。 已开发建造的土地可以扣除地价款和建造成本,转让环节的税金。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