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产品测试费税务处理怎么做

2019-03-22 10:3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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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产品测试费税务处理怎么做?对此问题会计学堂小编认为两种解释。一为国内产品在境外测试费用,一为境外产品在国内的测试费用。下文是小编就此两点所整理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境外产品测试费税务处理怎么做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相关文件请查看http://www.xm-l-tax.gov.cn/fgk/news/21781.html。检测服务已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如需代扣缴增值税,应按代扣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避免歧义,请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境外产品测试费税务处理怎么做

 支付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的检测费应如何缴税?

企业在付给境外企业服务费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营业税:

    1、应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服务费,属于为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应按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

    2、贵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如该境外企业在境内无代理人,则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的贵企业应属于条例规定的受让方或者购买方应作为该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局第19号令)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

    1、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依您所述情形,该境外企业属于在境内为贵企业提供的软件测试服务,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

如果境外企业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9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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