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会计的对象是什么常见问题解析及规范处理方式

2026-06-02 15:3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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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个学员在微信上发了一堆截图给我,说他们公司生产A产品和B产品,都用一套成本核算表,每个月的制造费用按产量比例直接摊到两种产品头上,结果上个月一看报表,A产品毛利率32%,B产品却亏了18%,老板在办公室拍桌子骂财务是吃干饭的。她问我:“老师,成本会计的对象到底是什么?我们是按产品别分的,是不是搞错了?”我当时就跟她说,你这个问题问到了根子上——成本会计的对象,说白了就是你打算把成本算到谁头上,是产品、批次、工序还是订单,选错了对象,后面分摊全是错的。她一听就懵了,说她们每个月都在做成本核算,从来没人

昨天一个学员在微信上发了一堆截图给我,说他们公司生产A产品和B产品,都用一套成本核算表,每个月的制造费用按产量比例直接摊到两种产品头上,结果上个月一看报表,A产品毛利率32%,B产品却亏了18%,老板在办公室拍桌子骂财务是吃干饭的。她问我:“老师,成本会计的对象到底是什么?我们是按产品别分的,是不是搞错了?”我当时就跟她说,你这个问题问到了根子上——成本会计的对象,说白了就是你打算把成本算到谁头上,是产品、批次、工序还是订单,选错了对象,后面分摊全是错的。她一听就懵了,说她们每个月都在做成本核算,从来没人跟她说对象有讲究。我今天就把那天在微信上给她讲的实操步骤,原原本本写出来,你们有类似问题的可以直接照着做。

先说清楚,成本会计的对象不是纸上谈兵的概念,它直接决定你怎么设置成本中心、怎么归集费用、怎么选择分摊标准。现实中90%中小企业甚至部分中型企业的成本混乱,根源就是对象选得不对,或者根本不知道对象还能变。比如那个学员的公司,他们其实应该按“订单”对象来核算,因为A产品和B产品接的客户订单要求不同,工艺路线、材料规格、生产批次都不一样,但她们图省事,直接按产品大类合并算了,等于把两笔不相干的成本硬捏在一起。我让她先做一件事:把所有成本项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按原始凭证重新梳理,看看哪些费用是能直接确定属于某个订单的,哪些是公共费用。她查了一下午告诉我,直接材料因为每批订单有单独的领料单,所以能分清;直接人工呢,工人考勤是按工时卡的,虽然经常串岗,但也能勉强追溯到订单;就是制造费用,水电费、厂房租金、机物料消耗全是混的。我说,太好了,能分清的就别硬摊,分不清的才需要找分摊基数。这就是成本会计对象落实的第一步:能直接归集的必须直接归集,别偷懒去分摊。

这里插一句我当年自己踩过的坑。那时候我在一家电子厂做成本会计,新来的生产经理把三个不同批次的产品混在一个车间生产,我图省事,把所有料工费按产量一锅炖了,结果报关出口退税时发现成本根本对不上,税务局来查,说你们这个保税料件的耗用怎么是负数?我熬了两个通宵重新按实际领料逐笔追溯,才发现其中两批用的是高价进口料,另一批用的国产料,混摊之后进口料成本被低估了十几万,出口退税被错退了好几万,最后补税加滞纳金差点让我背处分。从那以后我养成一个习惯:只要成本对象不清晰,宁可多花两天时间把原始单据理清楚,也不闭着眼睛用平均法。这个学员后来也遇到了类似的坑,她们当月有一笔急单,物料单价是平时的三倍,但她们照样按平均单价出库,导致那个急单的产品成本只比普通品高5%,老板还以为是接了大单,乐呵呵地又报了个低价,结果是赔本赚吆喝。

回到正题。你们知道现在主流的财务软件,比如用友U8+、金蝶云星空,在成本模块里有个“成本对象”设置选项,其实就是让你选是基于“产品大类、产品明细、批号、订单、工序”中的哪一种。2026年这些软件的版本基本都支持多维度成本核算了,但绝大多数会计没用过,或者是用了但设置错了。我建议你们去系统里翻一下,一般在“基础设置-成本对象”或“成本核算-成本对象定义”里,如果你发现你们公司只有一个叫“产成品”的模糊对象,那就是个大红警报。正确做法是:先确定你们的生产模式。如果是订单式生产(按客户订单来),对象选“订单”;如果是批次式生产(比如化工、制药,按配方批次),对象选“批次”;如果是重复性流水线生产(比如标准件),对象可以选“产品明细”;如果是项目制(建筑、造船),对象选“项目编号。以学员的公司为例,她们是典型的按单生产,所以应该把每个销售订单或生产订单设为一个独立的成本对象。然后在领料时、报工时、归集制造费用时,系统会强制关联这个对象。但前提是你要先在系统里建好这些对象编码,别等月底发现全混在一起了。

具体怎么操作呢?我用2026年初更新的金蝶云星空V8.0演示一下,因为这是目前中小企业用的最多的版本之一。你先到“基础管理-公共设置-成本对象”里,点新增,成本对象类型选“生产订单”,编码规则用订单号+行号,名称直接用客户名+产品名,这样一眼能看出来。然后保存。接下来到“成本核算-费用归集”,把每一笔制造费用录入时,系统会让你选择成本对象,这时候你选刚才新建的那个订单对象。注意,很多会计在这里会顺手选“公共费用”,然后到月底按工时分配,但其实你应该尽量把它分到具体对象,比如这条生产线当天只生产一个订单的水电费,你直接读电表读数就能归集到这个订单。如果确实无法直接归集,比如厂房租金,那就在月底用“成本动因”分配。动因怎么选?学员当时问,我说别死磕理论,你就看哪个资源消耗跟这个费用最相关:如果是设备折旧,用机器工时;如果是质检费,用检验次数;如果是搬运费,用搬运次数。你实在拿不准,最次的一种是用“材料成本”或“产量”,但我不推荐,因为它扭曲性大。我给她们建议用“标准工时”,因为她们每个订单有工艺路线,技术上能算出标准工时,这个数据是准的。那个学员后来按我说的重新整理了一个月的数据,把制造费用按订单的标准工时分摊,结果A产品的毛利率降到了26%,B产品的毛亏变成了正8%,虽然还是低,但终于可解释了。老板看了新报表,说这才是人话。

当然这个事儿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太一样,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你最好打12366确认一下。比如有的地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成本对象必须精确到项目号,你如果按大类混着,被查出来是要被调增的。还有,2026年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已经普及了,红冲操作虽然变简单了,但成本对象的追溯又多了个麻烦——很多企业的采购发票入账时没有关联到具体的订单或批次,导致月末结账成本对象与发票金额对不上。我建议你们在收到全电发票时,一定要在发票备注栏或者自己挂辅助核算时把成本对象编码写进去,这样后续红冲、退货、成本调整都有依据。我一个客户之前就是没管这个,全电发票冲红了,成本对象找不到对应的入库单,账上一直趴着一笔负库存,最后硬生生做了一笔营业外支出,多交了一大笔所得税。

再聊一个常见但容易忽略的细节:当成本对象发生变化时,比如你们公司把一个月前的订单分批交货,或者把几个小订单合并生产,原来的成本对象要不要拆或者合并?这时候千万别在期末一次性调整,而要按月做成本重分类。具体操作是,如果你在用金蝶或者用友,在“成本核算-成本调整单”里新增,选择调整前对象和调整后对象,填入金额,系统会自动生成凭证。但注意,调整的依据必须可靠,比如有生产部门出具的《订单合并生产确认单》或者《分批成本分解表》,否则审计时会被质疑。我曾经就犯过懒,没有走调整单,直接在总账里手工调了一下存货科目,后来被审计师发现了,人家直接问:“你这个调整对应的成本对象是什么?”我答不上来,差点出了内控缺陷报告。所以,千万别图省事,系统能走流程就走流程,不要跳过去。

说到这儿,你们应该明白了,成本会计的对象根本不是课本上那条冰冷的概念——“成本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而是你每天面对的那些具体的、会动真金白银的订单、批次、产品和项目。选对了对象,分摊工作就是按部就班;选错了,你算出来的毛利率、边际贡献都是废纸。那学员后来跟我说,她们公司以前每个月花一周时间做成本核算,但做完没人信,现在对象理清楚了,三天就能出表,而且业务部门认可了。她还把每个订单的实际成本跟报价对比,发现之前有15%的订单其实是亏的,全靠常年挂在账上的“其他费用”消化了。老板连夜让她补了一份报价调整方案,现在公司盈利提升了将近8个点。这就是成本会计对象这东西,看着虚,用起来实在。

最后,我知道你们很多人看完还是不知道怎么落地,尤其是全电发票时代、系统里成本对象如何设置、费用归集时的常见陷阱,光靠文字说不透。最近我刚好整理了一份《全电发票红冲操作流程截图》和一份《成本核算对象设置与费用归集避坑指南》(含2026年主流系统操作界面截图),谁要就私我。反正免费送,就当我帮你们少走点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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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您好,按债务重组的模式处理的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在抵债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1100万元,用账面价值700万元,市场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抵偿应付工程款,应一并确认“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400万元。而不需要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和资产处置收益300万元。 抵债协议签订日为债务重组日。 应付工程款终止确认,资产是否终止确认,要看资产的状态是否已经竣工备案,是否达到资产可使用状态来确定终止确认的时点。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施工企业作为债权人,放弃债权换取资产,应当在在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受让开发产品作为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同时还要考虑弃置费用。 接上例:施工企业应收未收工程款账面价值1100万元,接受以公允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受偿。不需要另外支付税金,该房产投入使用前发生装修费用150万元。 该房产确认会计成本=1000+150=1150万元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100-1000=100万元 (二)税收处理 1.债务人的税收处理 虽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债务重组时,债务人不需要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和转产转让损益,但是,在税收处理上,依然还应将该业务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和以资产公允价值偿还债务两项业务来处理。在不考虑税金情况下: 房产转让收益=1000-700=300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1100-1000=100万元 销售房产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认各项纳税义务,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各税种的预缴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2.债权人的税收处理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1100万元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确认建筑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并按照1100万元总价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 确认房产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留存债务重组协议等资料备查,并在债务重组当年申报税前扣除。 03.抵债房产自用但未完工财税处理 实务中,抵债房产用于自用还存在两种情形,已完工或者未完工。如果抵债房产尚未完工,该如何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 在以房抵债时,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实质上债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债务的灭失,视同实质上已经收到了抵债房产的预收款或销售款。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签订抵债协议房产尚未完工时: 借:应付账款1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 待抵债资产交付时: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开发产品700万元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300万元 2.债权人会计处理 借:预付账款1000万元 借:投资收益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1100万元 签订抵债协议时资产尚未完工,不能确认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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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你这个你看下 (一)会计处理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在抵债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1100万元,用账面价值700万元,市场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抵偿应付工程款,应一并确认“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400万元。而不需要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和资产处置收益300万元。 抵债协议签订日为债务重组日。 应付工程款终止确认,资产是否终止确认,要看资产的状态是否已经竣工备案,是否达到资产可使用状态来确定终止确认的时点。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施工企业作为债权人,放弃债权换取资产,应当在在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受让开发产品作为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同时还要考虑弃置费用。 接上例:施工企业应收未收工程款账面价值1100万元,接受以公允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受偿。不需要另外支付税金,该房产投入使用前发生装修费用150万元。 该房产确认会计成本=1000%2B150=1150万元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100-1000=100万元 (二)税收处理 1.债务人的税收处理 虽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债务重组时,债务人不需要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和转产转让损益,但是,在税收处理上,依然还应将该业务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和以资产公允价值偿还债务两项业务来处理。在不考虑税金情况下: 房产转让收益=1000-700=300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1100-1000=100万元 销售房产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认各项纳税义务,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各税种的预缴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2.债权人的税收处理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1100万元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确认建筑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并按照1100万元总价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 确认房产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留存债务重组协议等资料备查,并在债务重组当年申报税前扣除。 03.抵债房产自用但未完工财税处理 实务中,抵债房产用于自用还存在两种情形,已完工或者未完工。如果抵债房产尚未完工,该如何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 在以房抵债时,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实质上债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债务的灭失,视同实质上已经收到了抵债房产的预收款或销售款。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签订抵债协议房产尚未完工时: 借:应付账款1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 待抵债资产交付时: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开发产品700万元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300万元 2.债权人会计处理 借:预付账款1000万元 借:投资收益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1100万元 签订抵债协议时资产尚未完工,不能确认资产的成本。 (二)税收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认各项纳税义务,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各税种的预缴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比较特殊,实务中各省税务机关明确的口径,一般以开发产品交付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据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抵债时,开发产品未完工,处于预售期的,视同收到预收款,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抵债时,开发按产品已完工属于现房销售的,视同收到销售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售额即为房产市场公允价格100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是对销售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性规定。 但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将未完工开发产品,还是将已经完工开发产品,作为偿债资产,在与债权人施工企业达成偿债合意时,都是先签订抵债协议和合同。至于是否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还要根据开发产品的完工进度或者施工企业对偿债资产的处置方式来决定。 在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这是对销售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的特殊性规定。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偿债的开发产品,无论是否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预售合同》,都应当在抵债协议(合同)签订、债务灭失时,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并根据开发按产品是否“完工”,来判断是否应当确认计税成本对象的计税毛利。 抵债时,开发产品尚未完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确认预计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抵债时,开发按产品已经完工的,应按照规定确认完工产品的实际计税毛利,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抵债资产在会计处理上,并没有确认收入和对应的成本。因此,在完工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要通过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将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和视同销售成本700万元,填报对应的栏次予以纳税调整处理。 除此之外,对于之前尚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一是还需要调整会计毛利和计税毛利之间的差额;二是需要对历年已经预计毛利与计税毛利的差额予以纳税调整。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9】91号)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因此,在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将未完工开发产品,还是将已经完工开发产品,作为偿债资产,在与债权人施工企业达成偿债合意并签订抵债协议和合同时,产生抵债开发产品的土地增值税预缴义务,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增值税。 在项目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抵债资产应作为尾盘销售处理。 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价外经济利益确认收入。 04.抵债房产“转手”情形下财税处理 实务中,施工企业往往基于对资金的需求,采取将抵债资产“转手”的做法。即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抵债协议(合同),但是并不办理房产的网签备案手续,自行寻找或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将该房产出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施工企业为最终的实际买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一)法理分析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法律规定抵债行为成立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债务到期,二是抵债资产交付,三是债务消灭。而抵债资产物权的变更应当以是否依法登记为前提。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债权人如将抵顶回来的开发产品再寻找最终买受人,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办理房产销售、备案、按揭和产权登记手续,其实质是通过处置约定抵偿债务的房屋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以取得抵债资产最终销售后的收款权利。这里可以视为属于债务重组中的修改了债务偿还条件和期限。而不应将其视为两次销售。 实务中,由于房地产实际销售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抵债资产作价1000万元,在卖给最终买家时,实际销售收取价款为800万元。 情形二抵债资产作价1000万元,在卖给最终买家时,实际销售收取价款为1200万元。 以上实际销售价格应当作为计税的依据,而抵债价格应当作为会计确认收入的依据。两者之间存在税会差异。 原因是债务人房地产公司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为抵顶债务的金额。未来房产实际销售价格是税法认定的市场公允价格;而未来实际销售的价款是债权人实际受偿的金额。 (二)会计处理 1.债务人会计处理 情形一  抵债时: 借:应付账款1000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  确认收入时: 简易计税情形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营业收入961.90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8.10万元 一般计税情形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营业收入933.9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06万元  实际收到销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800万元  支付代销售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800万元贷:银行存款800万元 情形二 1)抵债时: 借:应付账款1000万元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 2)确认收入时: a.简易计税情形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营业收入942.86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7.14万元 b.一般计税情形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营业收入900.9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08万元 3)实际收到代销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12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1200万元 4)支付代销售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120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0万元 2.债权人  签订抵债协议时,不作会计处理。  抵债资产实际销售后实际受偿时: 借:银行存款800(或1200)万元 投资收益300(-300)万元 贷:应收账款1100万元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实际受偿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三)税收处理 1.债务人 1)增值税 抵债时: a.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1000÷(1%2B5%)×3%=28.57万元 b.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1000÷(1%2B9%)×3%=27.52万元 房屋交付或者开具发票时: 按照实际房产销售合同总价款800万元(或1200万元)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属于一般计税的,注意将对应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 A.抵债时: 预计毛利额=1000÷(1%2B9%)×预计毛利率 B.在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 确认并结转会计收入和对应的成本,确认会计毛利; C.在达到完工条件的年度: 按照实际房产销售合同总价款800万元(或1200万元)计算确认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 调整会计毛利与计税毛利之间的差额; 调整计税毛利与预计毛利之间的差额。 3)土地增值税 a.抵债时: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预缴增值税)×预征率 b.清算时:按照实际房产销售合同总价款800万元(或12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 2.债权人 债务重组收益并入当期企业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 证监会系列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1号的规范内容是A我会结合证券审计业务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需求,就注册会计师在收入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作出规范B我会结合税务业务特点及执业要求,现就税收涉及的关键特点作出监管规范。C我会结合证券评估业务特点及执业要求,现就折现率测算涉及的关键参数作出以下监管规范。D我会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结合证券审计业务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需求,就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作出规范。

    A我会结合证券审计业务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需求,就注册会计师在收入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作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