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工资的税前扣除申报要求
一、工资所属税期与申报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无论工资是何时发放,其所属税期应基于工资所属的工作月份来确定。
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归属于其实际工作月份的所得,并在该年度内进行个税申报。若发放时间跨越了两个年度,则应按照实际工作月份分别计入对应年度的所得。
二、跨年度发放工资的个税申报方式
若工资在次年发放,但属于上一年度的所得,应在上一年度的个税申报中进行体现。这通常通过年度汇算清缴来实现,即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对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需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与所属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按照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税。

跨年的所得税分录怎么做?
1、企业缴纳跨年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2、企业缴纳跨年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个人所得税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企业产生跨年的所得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费”相关二级科目以及“营业外支出”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其中属于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因跨年所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企业决定自身承担还是员工个人承担。
跨年发工资的税前扣除申报要求是什么?言而总之,学员们记住针对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就是以实际工作月为准的,即使工作还没有及时发出,在实际工作月都可以计提处理,提前做好相关扣除申请的。这一点相信你们读完上文之后也是有所了解的,当然,如果你们对于小编老师阐述的观点还有其他的看法,那么不妨来这里找会计老师一起交流沟通,对你们建立争取的财务知识要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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