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发放工资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跨年度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取决于具体发放时间:
1、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的: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的:
这种情况下,由于已经超过了年度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该部分工资薪金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因此不能在发放年度直接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发放工资怎么做账?
企业发放工资有计提工资、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个税三个步骤,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根据员工所属部门计入相应会计科目。以销售部门人员工资为例,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时:
借:销售费用—工资
销售费用—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员工承担部分)
(3)缴纳社保及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员工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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