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摊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
第十三条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什么是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又称为“汇总缴纳”,是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税收征收办法。采取汇总纳税方法的主要原因在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部分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汇总纳税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额,但汇总纳税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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