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披露中“关键管理人员”范围扩展
据深交所官网显示,深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订的内容包括落实新证券法、国发14号文、《信披办法》等上位规定新要求。
一是为进一步明晰监管对象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本次修订采用《信披办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拓展范围,由股东拓展到存托凭证持有人,由收购人拓展到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由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拓展到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进一步落实国发14号文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规范。

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类型有哪些?
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的类型主要包括:
1、关联方交易重大错报风险,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具体可分为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2、关联方交易检查风险,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但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关联方交易审计是审计单位对关联方交易完整性、存在性与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活动,对于提高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的质量具有一定的作用。
关联方交易披露中“关键管理人员”范围扩展怎么理解?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小编老师认为大家通过上文引用的规则中都是可以有所掌握的;其实,对于上市公司对外信息的公布中,不管是否关联方公司的交易,对于其中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都是需要对外进行披露的,这点如果你们不认同或者还有其他疑问的,都是可以来这里免费找会计老师进行咨询,会有老师为你们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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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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