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会计准则限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CAS 8),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这类资产的价值恢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禁止转回可防止企业通过减值调节利润。
而金融工具、存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短期资产(依据CAS 22、CAS 1等准则),若后续可收回金额回升,允许转回原计提的减值准备,但需满足严格限制条件。
操作中的关键限制
金额限制
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原计提的减值准备,且需重新评估资产价值。例如,某存货原值100万元,计提跌价准备20万元后账面价值80万元。若后续可收回金额升至90万元,最多可转回10万元(90-80),而非全部20万元。
后续计量调整
转回减值后,需按新的账面价值重新计算折旧或摊销额。例如,固定资产若因错误计提减值后被转回,需追溯调整折旧费用(但CAS 8禁止长期资产减值转回,此情形仅存在于准则执行初期纠错案例中)。
资产减值损失哪些不能转回?
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的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
特点有:都是非流动资产;减值测试是比较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也就是采用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的方法进行减值测试;减值以后不可以转回。
减值以后可以转回的包括:存货、金融资产(比如应收账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递延所得税资产、合同资产、合同成本、持有待售等。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会计准则限制有什么?通过上文小编老师提及到的相关财务知识的学习,我们应该非常清楚企业的资产减值损失部分,有些是可以转回处理的,有些则是不可以进行转回处理的,这个其中限制的条件小编老师已经在上文中有所提及大的,如果你们读完之后不能理解的话,那么小编老师倒是建议你们可以来本网站上免费报名,会有很多专业的财务会计老师给你们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