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受益计划精算利得损失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精算利得或损失,是指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通俗的讲,是指企业未能预计的过高或过低的职工离职率、提前退休率、死亡率、过高或过低的薪酬、福利的增长以及折现率变化等因素,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根据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确认为精算利得或损失的,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十三条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四)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下,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福利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企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这一期间是指从职工提供服务以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
什么是设定受益基金?
设定受益基金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设定受益基金金额的提取需要考虑多项因素,如参加员工的年龄、服务年数以及工资水平等,既可以作为年金发放,也可以于员工退休时一次性支付。
在会计实务中,对于企业所提取以及发放的设定受益基金,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科目、“银行存款”科目以及“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核算,其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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