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如何扣除?

2021-08-04 08:2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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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的完整说法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这里这代的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六项分别是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那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如何扣除?有关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扣除介绍如下.

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通过远程办税端或电子模板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者年度终了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录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即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注意留存扣缴义务人签章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件,同时将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扣除主体: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享受时间: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个人所得税app租房扣除需要准备的资料汇总:

1、住房租赁信息(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获取合同编号、租赁房屋坐落地址、租赁房信息;

2、工作城市信息

主要工作城市(市一级)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如何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如何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如何扣除?"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这里大家可以详细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这里大家需要注意,专项附加扣除主体和享受时间.在此,小编还介绍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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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可以咨询你们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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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新政实施,住房租金可在税前扣除了。根据租房城市不同,扣除标准分为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   具体来看,如果是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1500元。   除以上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则每月扣除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则每月扣除8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北京等36个城市可抵扣1500元,124个城市可抵扣1100元,178个城市可抵扣800元。

  •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合同是我签字的,那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是不是只能是我老扣除,我老公不可以扣除呢

    你好 嗯是的 只能是对应的承租人来;;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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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住房租金   (一)适用条件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洲、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二者中较高者。   需要说明的是,文件要求的是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不是一定要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主要工作城市”仅用于判断有无住房、适用哪一档扣除标准,而不一定与实际租赁地一致。   2.纳税人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3.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也没有自有住房;   4.纳税人及其配偶未选择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四个条件应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这个扣除标准适用于四类城市,前三类的城市范围都比较明确,只有“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网上遍寻不到具体的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以三沙市为例,国务院官网可查询到国函〔2013〕20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确定,三沙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两个文件,可以间接推定,三沙市即为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之一。对于自己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否可按“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适用1500元的月扣除标准,小伙伴们可以照此进行间接查询。   2.除第1项所列四类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以北京市为例,户籍人口可在北京市统计局官网“北京统计年鉴”中查到,且按区、按年龄、按性别进行了分类统计,非常清晰。   一般统计口径认为,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照户口登记条例已在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常住人口更能反映一个地区的人口状况。因此,笔者认为,考虑到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本就是针对城市化进程中人们减税降负而设计,那么是否以“常住人口”确定扣除标准更为合理?   对于主要工作城市所在地与租赁住房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适用的扣除标准按前者确定。   (三)扣除方式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四)留存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这个你去你税局vx公众号有说明你可以去看下具体的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