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发票已抄报禁止作废

2021-01-29 08:5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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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开出了之后要抄报,在一些情况下已抄报的发票是禁止作废的,那么当月发票已抄报禁止作废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是本网站的小编就此问题整理的相关财务资料,以供大家学习和参考,希望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当月发票已抄报禁止作废

发票已经认证不可以作废,作废发票要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这种情况下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信息表上的十位数编码进行开具红字发票.

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未认证发票不需要做分录,什么时候认证后才做会计分录,当月认证的,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当月发票已抄报禁止作废

当月开具的发票已经认证,还能作废吗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

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不过稳妥起见,我建议采用次月红字发票的方式.

经过本篇文章的详细介绍关于问题"当月发票已抄报禁止作废".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知识都有所了解了.还有其他关于会计科目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老师.如果您有不同的意见,欢迎您与平台的老师一起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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