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内容

2019-09-15 17:32 来源:网友分享
2415
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除了要掌握基本的做账技能之外,还必须要时时关注国家税务局所颁布的各项内容,因为他可能关乎着你的税务申报缴纳的问题.下面的文章中为大家列出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具体内容,请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内容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内容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本文主要是为大家转述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的具体内容,看完文章,你有所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相关热点,可以登录会计学堂网站,我们将为您实时更新各种税务规定.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商业汇票贴现利息能税前扣除吗
    商业汇票贴现利息能税前扣除吗?通常来说,企业商业汇票又可以将其称之为商业承兑汇票的,在税务处理中针对商业汇票贴现的利息费用,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是可以申请税前扣除的,比如说有对应的增值税凭证,不构成企业的收入等等;因此学员们如果想要弄清楚这个商业汇票贴现利息扣除的知识,不妨来阅读下述文字,说不定对你们理解和学习有所启发的。
    2025-11-08 14
  • 跨境涉税信息交换怎么合规准备资料
    跨境涉税信息交换怎么合规准备资料?对于很多学员们来说,涉及到跨境税务的处理就不是很清楚的;其实针对跨境涉税信息的交换材料的准备,小编老师认为学员们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处理的,比如说纳税申报表的收集、相关说明材料、税控的电子报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等等。这些与之相关的准备资料内容,大家可以通过下述文字学习掌握的,欢迎你们来试试。
    2025-11-13 10
相关问题
  • 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这个文件怎么在网上查找

    可以到税务总局网站查询(税收政策)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文,19年这样的定额发票还能使用吗

    不能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提提供下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调整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七条中的“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 对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提问

    税局领导你们好,我想问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1、第二十七条(四)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其中“该类”怎么规定的。2、第三十条(五)规定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的.....其中“损失金额较大”有没有比例规定,如何掌握?望回复,谢谢.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