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

2019-07-05 09:55 来源:网友分享
2591
政策性搬迁就是国家对你的土地或者是房屋进行征用,需要你搬迁,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是企业的话该怎么处理呢?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希望这个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是现行政策性搬迁的主要政策,执行中需要关注两点:一是政策性搬迁中重置资产处理的新旧政策衔接;二是实务操作环节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处理三个方面。

新旧政策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政策要点变化:企业搬迁所得为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其搬迁支出是指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此项新政策对企业产生的重大影响在于,改变了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中“企业搬迁后重置的固定资产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重置价值,同时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针对新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购置资产支出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不得扣除购置资产支出。

[案例1] A企业2012年度因政府规划用地被拆除厂房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500万元用于重建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损失及搬迁后的新建支出,5年内发生重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2015年度完成搬迁。

1.假设A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签订搬迁协议,应在2015年的搬迁完成年度计算搬迁所得1500-1200=300(万元),即:从搬迁收入中扣减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

2.假设A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签订搬迁协议,应在2015年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收入1500万元全额纳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处理

符合政策搬迁条件的企业,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拨付的拆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搬迁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支出进行的补偿应由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处理。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计算搬迁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案例2] A企业在2015年1月1日签订搬迁协议并收到搬迁补偿款1500万元,拟用于购置固定资产。2015年发生购置重置资产发生支出1200万元,并于2016年12月31日完工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10年。(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政府规划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

(1)2015年度收到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专项应付款 1500

(2)购置资产等用于重建

借:在建工程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3)2016年12月31日搬迁工程完工

借:固定资产 1200

贷:在建工程 1200

(4)2017年1月1日结转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1500

贷:递延收益 1500

(5)2017年~2026年每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50

贷:营业外收入 150

2.取得政府规划搬迁收入的纳税申报处理

(1)A企业于2015年1月1日收到搬迁补偿款时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都不确认收入,因此2015年度不做纳税处理;

(2)2016年12月31日完工投入使用搬迁完成并投入使用应就搬迁收入1500万元全额纳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016年度的纳税申报:一次性确认政策性搬迁收入1500万元。

一是由于A企业2015年会计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中没有确认政府的拆迁补偿款,因此2015年度纳税申报应进行纳税调增1500万元。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搬迁收入”、第2行“搬迁补偿收入”、第3行“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分别填报1500万元;第17行“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1500万元;第18行“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及第19行“其中:搬迁所得”填报1500万元;第22行“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0万元;第24行“纳税调整金额”填报1500万元。

二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政策性搬迁”第3列“调增金额”1500万元。

(3)2017年~2026年度每年调减已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政策性搬迁收入150万元。

一是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营业外收入的其中项)“政府补助利得”150万元,同时填报A100000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150万元。

二是《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搬迁收入”、第2行“搬迁补偿收入”、第3行“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分别填报1500万元;第17行“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1500万元;第18行“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及第19行“其中:搬迁所得”填报0元;第22行“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填报150万元;第24行“纳税调整金额”填报-150万元。

三是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7行“政策性搬迁”第4列“调减金额”150万元。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财会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

财会〔2009〕8号文件从收取搬迁补偿款、搬迁和重建补偿、结余处理三方面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将政策性搬迁业务视同政府补助,按收益法核算。具体如下:

(一)收取搬迁补偿款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二)搬迁和重建补偿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三)结余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出台之前,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存在很多争议。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主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将政策性搬迁收入视为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两者之差(所得或者损失)在完成搬迁年度进行结算。

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第十五条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文就介绍到这,关于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也简单也介绍了,政策性搬迁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如何做会计处理,都一一介绍了,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业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 没有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的依据 一直停业 将补偿款分给了股东 需要征哪些税?属于政策性搬迁怎么计算

    那这个你要看一下哦,你这个补偿款它是属于给公司的,还是属于直接给股东的,给公司的,给公司这边就按照收入去交税哦,即便你是停业。

  • 非政策性搬迁,当期的收到的搬迁款,当期支付的搬迁费,在汇算清缴时如何填报?

    搬迁收入”:填报第2%2B8行的合计金额。 第2行“(一)搬迁补偿收入”: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金额

  • 政策性搬迁清算时间到期后,对专项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你好,一、政策性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然后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第二,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其他收益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其他收益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第三,属于补偿搬迁后新建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取总额法核算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采取净额法核算的,“递延收益”直接冲减“固定资产”等。 第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结余,应当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相关涉税处理。由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搬迁,是政府将被搬迁企业的土地予以征收,被搬迁企业取得的补偿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1.增值税。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对征收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 2016 〕36号印发 )第一条第( 三十七 )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导致实际政策执行比较混乱,如原湖北省税务局明确“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但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已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 2016 〕36号印发 )第一条第( 三十七 )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征用资产以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对不动产的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政策性搬迁,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搬迁补偿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必须是属于“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政策性搬迁说白了就是政府主导的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搬迁,这里注意两点:一是政府主导的搬迁一般都会公告并有正式的批复文件,这是证明政策性搬迁最有利的证据。二是政策性搬迁是与自行搬迁、商业性搬迁等概念相对应的,企业自主决定的搬迁看以看做是正常的商业行为,需要进行正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符合政策性优惠的范围。三是在进行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企业应按照相关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能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 现行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是递延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符合下列两种情形视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注意:一是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二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4.契税。取得拆迁补偿款后,重新购置房屋是否缴契税?契税法有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政策,各地具体规定细则不同。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明确: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5、印花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反之,未列举的凭证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拆迁补偿合同不在列举范围内,所以,不应缴纳印花税。

  • 老师好,非政策性搬迁,当期收到的搬迁款,汇算清缴填哪张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的2017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政策性搬迁完毕企业不需要单独汇算清缴单独申报申报;须在完成搬迁的年度,通过附表A105110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 老师,政策性搬迁,还没有完成,搬迁期间有搬迁收入和支出,看政策,说是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那搬迁期间汇缴表在哪张表调整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呢?

    如果说你这个是政府行为的话,是可以免相关的一个企业所得税的。Na如果说你这个要调整的话,收入的话就是属于不征税收入,然后支出的话,就是属于有一个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去填写。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