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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
a.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b.稿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
a.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b.稿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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