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为销售货物(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纳税。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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