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复出口货物,其增值税实行 “免、抵、退” 税办法。由于在进口环节,海关保税进口的料件并未实际征收增值税,因此在计算出口退税时,这部分料件价值对应的税额不能给予退税。因此,其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应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为基础,扣除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当期全部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后的余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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