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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居民企业在甲国设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持股80%的子公司,2024年该企业申报的利润总额4 000万元。相关涉税资料如下:
(1)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500万元;
(2)收到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1 900万元,子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 000万元,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全部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5%。
已知:该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无纳税调整金额,境外已纳税额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7、2024年该居民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是( )万元。
300
575
1 050
525
BB
具体过程如下:
(1)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甲公司当年为200万元的亏损,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用境内盈利弥补;并且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此方式下不得跨国弥补,只能在境外同一国家内结转以后弥补,因此,在计算该居民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时,需在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分支机构亏损200万元。
(2)该居民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境外实际抵免税额=(申报利润总额+不能弥补的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税率-境外已纳税款=[4 000+(500-300)+900]×25%-700=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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