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企业的辞退福利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务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⑵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⑶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规定的拟辞退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⑷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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