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收回的商品成本=委托加工原材料成本+加工费+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80000+4000+1000=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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