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意见,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意见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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