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现场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的,不能简单地认定该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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