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注意异地销售不动产不论是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预缴增值税税额时价税分离都用5%,是较为特殊的规定,应在B县预缴增值税=(1000-600)/(1+5%)×5%=19.05(万元),应在B县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05×5%=0.95(万元)。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A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0/(1+9%)×9%-19.05]×7%=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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