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租入房子然后装修这个情况如何做账金额很大 问
装修计入在建工程,完工后转入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按3年摊销 答
网银转账勾选哪个?电汇还是其他? 问
你好网银回属于电汇这个 答
老师,我们有一笔业务已经付款,对方只开了一部分发 问
可以的,没问题的哈 答
发票项目名称,建筑服务-工程款和建筑服务-工程服 问
你好,第一个更合适一些 答
现金折扣付款方应支付200万,但现支付了100万,剩余 问
剩余款项的分录(按实际未付金额): 原来的完整分录(假设应付款是 2375000)应该是:借:应付账款 2375000贷:财务费用 35625银行存款 2339375 但现在只付了 100 万,说明没享受全部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按 “实际付款额” 算的),所以要重新拆分: 先按实际付款 100 万算对应的现金折扣(假设折扣率是 1.5%,即 35625/2375000=1.5%): 实际享受的折扣 = 100 万 ×1.5%=15000 元 分录: 借:应付账款 2375000 贷:财务费用 15000 银行存款 1000000 应付账款 1360000 (剩余未付的部分,含未享受的折扣) 剩余未付的钱仍挂 “应付账款”,但要注意现金折扣只能按 “实际付款部分” 确认,不能提前全扣。 答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难吗?涉到哪些部门,有什么详细的流程。是不是股权变更了,对了的股东也要变更了。可以告之一下具体流程,先后顺序,以及所需资要吗?
答: 1、工商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2、商务局变更审批手续; 3、工商局变更手续; 4、公章备案变更手续; 5、技术监督局变更手续; 6、税务局变更手续; 7、财政统计变更手续; 8、外汇管理局变更手续; 10、银行变更手续; 11、进出口权变更【商务局、海关、电子口岸、检验检疫局、外管局】 外资企业法人变更所需的材料: 1、企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的申请书(原件二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数变更及修改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的决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原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由企业投资方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修改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6、 企业原合同(独资企业免)及章程(复印件一份); 7、 变更后企业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重新出具的董事委派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难吗?涉到哪些部门,有什么详细的流程。是不是股权变更了,对应的股东也要变更了。可以告之一下具体流程,先后顺序,以及所需资要吗?
答: http://china.findlaw.cn/ask/baike/847.html 看看这里对你有帮助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老师请问我们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现在要进行股东分红,股东是外籍人士,当地银行说必须要境外汇款,不可以汇到股东境内账户,请问国家政策有规定吗
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对外开放的大环境下,一批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为了适应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发了中外合资企业及相关领域专业机构的普遍关注。此《通知》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等有关问题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外商在境内的投资行为须严格依据《通知》进行。本文基于该《通知》对相关问题的细化和明确,将外商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出资、分红问题进行梳理及总结,以期为中外合资企业及相关业者提供参考。 一、明确外商投资者的出资比例问题 《通知》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因此,在外商出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下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也是可行的。 二、明确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税制问题 《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后,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曾于2003年发布过《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明确规定了“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然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在我看来,国税函〔2003〕422号之所以被废止,是因为其有关外商出资比例低于25%的中外合资企业的税制处理规定与本文所述《通知》相悖。《通知》针对此问题的规定在于,外商出资低于25%的合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是已经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后,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如此一来便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发相关企业的积极性,使企业活力更多地迸发出来。 三、明确外商在认缴资本足额实缴到位前的分红问题 《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出资。” 问题在于,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企业中,倘若外商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全部实缴到位,在足额到位前外商是否可以分红呢? 国家外汇管理局曾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除特殊情况外,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然而本篇法规于2013年7月18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的《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废止了。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修正)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看最后一句话,可以依法汇往国内,没有强制说必须,您还需要问一下银行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乐乐 追问
2018-05-29 15:13
朴老师 解答
2018-05-29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