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4-08-05 14:27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申报遵循一定的规则。如果有预收账款,通常需要申报预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但如果没有预收账款,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就不用申报。
 
即使在没有预收账款的情况下,仍可能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如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其他应税行为等,来判断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优雅的柚子 追问

2024-08-05 14:54

谢谢老师  您说的如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啥意思哦

暖暖老师 解答

2024-08-05 14:56

当期开具发票的额意思

优雅的柚子 追问

2024-08-05 15:15

我们公司就是客户交钱了就进预收账款,发票暂时不开呢?老师,这种情况是不是就可以没有预收不用报预交?

暖暖老师 解答

2024-08-05 15:15

是的,你分析的是对的

优雅的柚子 追问

2024-08-05 15:32

老师,那还有个问题啊,这不是客户交钱了就进预收账款,那等客户开发票时就不做账务处理了?

暖暖老师 解答

2024-08-05 15:38

是的,做预收账款就做账了

优雅的柚子 追问

2024-08-05 15:46

那开发票的那个月有销项税,销项税也不用做什么账务处理?只是正常申报增值税申报表就行是不?老师

暖暖老师 解答

2024-08-05 15:46

是的,你分析的是正确的

优雅的柚子 追问

2024-08-05 15:49

老师,那这销项税怎么处理?

暖暖老师 解答

2024-08-05 15:52

光申报就可以了没跨年的

优雅的柚子 追问

2024-08-05 16:04

到后期清算结转收入时一起按照税率结转吗?老师

暖暖老师 解答

2024-08-05 16:04

是的,你说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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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申报遵循一定的规则。如果有预收账款,通常需要申报预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但如果没有预收账款,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就不用申报。 即使在没有预收账款的情况下,仍可能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如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其他应税行为等,来判断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2024-08-05 14:27:57
你好,当月预缴了增值税和附加税时,需要在增值税附加税申报表里填写第6栏中“本期实际预缴税额”。
2023-03-22 19:16:48
你填主表27行,分次预交税额,就抵减了预交的增值税和附加
2022-04-15 12:03:53
1. 附列资料四填写口径 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仅填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不包含附加税,附加税不纳入增值税申报表相关附表核算。 2. 预缴附加税的处理 预缴附加税需在附加税费申报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中填报,按预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可在后续实际申报附加税时抵减对应税额。 3. 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分录 1. 收到预收款时(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3%)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 2. 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 3. 预缴附加税时(以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为例)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 4. 纳税义务发生结转增值税(关键步骤)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 5. 结转附加税(确认税金及附加) 待纳税义务发生时,按对应增值税计提附加税,预缴部分自然抵减: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026-01-11 22:27:24
您好同学, 一、增值税预缴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 预缴时点: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 纳税期限: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按月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原则。 二、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 预缴时点: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需预缴。 预征率: 各地差异较大,例如: 上海市(沪府发〔2010〕34号): 住宅均价低于区域上一年度均价的,预征率2%; 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3.5%; 超过1倍的,5%。 湖北省:普通住房1.5%、非普通住房3%、其他类型4%(可上下浮动0.5%)。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明确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及清算规则。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预缴规则: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预计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率: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区及郊区的项目,不低于15%。 四、附加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汇总缴纳的补充通知》(财库〔2000〕18号) 附加税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7%(市区)、5%(县城、镇)、1%(其他地区)缴纳。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部分地区)。 五、其他注意事项 现房销售与预售区别: 现房销售(达到交付条件后)不预缴增值税,直接按适用税率纳税(参考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 保障性住房: 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部分地方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北省)。 建议操作 增值税:按18号公告计算预缴,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土地增值税:根据所在地预征率 企业所得税:按31号文规定的预计毛利率分季预缴,完工后清算调整。 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为基数,按所在地税率计算。 政策文件获取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搜索公告文号(如2016年第18号、70号、31号)。
2025-11-15 15: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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