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总机构为小微企业,按2012年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如果年度中由“就地分摊”改为“不就地分摊”,是否在季度预交的时候,就不用分摊到分公司了吗?
何 先生。
于2024-06-21 09:48 发布 2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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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us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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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同学,是这样的
2024-06-21 09:55:20

你好!它的意思是不分摊给分公司缴纳,但是要做税种认定,直接汇总申报就可以了,分公司不申报
2019-08-04 22:36:26

您好,要看备案的时候分机构选择的是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就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如果不是要单独缴纳
2019-04-09 17:06:37

你好,同学。
这是指存在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是要一个分摊的处理。你如果没有,就不填写
2020-04-10 15:50:13

你好,不分摊,就地预缴,是各自缴纳各自的,
不需要自己填写对方的。
2022-09-19 18: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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