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总机构为小微企业,按2012年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不就地分摊,如果年度中由“就地分摊”改为“不就地分摊”,是否在季度预交的时候,就不用分摊到分公司了吗?
何 先生。
于2024-06-21 09:48 发布 370次浏览
- 送心意
venus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对的同学,是这样的
2024-06-21 09:55:20
你好,同学。
这是指存在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是要一个分摊的处理。你如果没有,就不填写
2020-04-10 15:50:13
你好,不分摊,就地预缴,是各自缴纳各自的,
不需要自己填写对方的。
2022-09-19 18:22:22
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那季度异地分支机构有盈利,不用预交所得税
2022-04-13 10:18:51
同学你好
不是的
是不在分公司所在地申报
因为是统付盈亏
由总公司申报
分公司不单独享受小微优惠
2023-04-13 1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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