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体检单位25年先来体检 体检费420000 后来到账2 问
先算清:应收 42 万,实收 45 万,多收 3 万。 你之前调整分录正确,现在应收贷方 3 万,做一笔: 借:应收账款 3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 应收就平了,26 年有业务再冲预收。 答
老师,问下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网约车旅客运输取 问
上边有身份信息的才能抵扣 答
老师,我现在要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备案,能帮我找一 问
直接使用上面的《合规声明》模板,填好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后,按要求上传到电子税务局即可。 关于不属于禁止限制类及 “双高” 产品的合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XX 市 XX 区税务局: 本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请享受__________(填写具体优惠政策,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司郑重声明: 本公司生产 / 销售的__________(填写产品 / 劳务名称),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本公司生产 / 销售的__________(填写产品 / 劳务名称),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本公司符合上述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声明单位(公章): 日期: 2026 年__月__日 答
你好老师,我感觉我同事这个报销的发票很奇怪,他有 问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老师好,老师etc付出去的通行费,可以不要发票吗?只有 问
需要发票 没有发票,不允许抵扣所得税 答

老师,请问一下公司经济性裁员给予员工的一次性补偿要交个税吗?N+1,被辞退员工的工作年限都是五年以上
答: 辞退补偿: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中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具体计税公式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老师,请问一下公司经济性裁员给予员工的一次性补偿要交个税吗
答: 辞退补偿: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中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具体计税公式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老师,请问给予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怎么缴纳个税?可以免交吗?
答: 您好,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办法为: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3)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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