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什么是政策性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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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03-25 15:12 发布 67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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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us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4-03-25 15:12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关问题讨论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24-03-25 15:12:5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的2017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政策性搬迁完毕企业不需要单独汇算清缴单独申报申报;须在完成搬迁的年度,通过附表A105110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023-08-21 11:11:05
企业政策性搬迁账务处理最主要的原则在于确保部门搬迁前后的账目完整性。一般要做的第一步是将所有搬迁前部门涉及的账目记录整理出来,分析是否存在缺漏或纰漏,并纠正和补全,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接下来,将检查过的账目记录和要搬迁的账务活动“拆离”,即从相应部门的“待处理”和“已处理”小项中分别抽取出来,进行转移或合并等账务处理,以便确保所有资金的有效利用,也就是说,所有财务资金的流向都是可追踪可见的、清晰可控的。此外,企业还应该注意搬迁后的财务安全性,严格按照内部合规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使企业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风险。举个例子来讲,某公司在搬迁账务之前,先制定一个清晰明确的工作流程,经过严格的审批和审计,确保搬迁程序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023-02-26 11:11:59
搬迁收入”:填报第2%2B8行的合计金额。 第2行“(一)搬迁补偿收入”: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纳税人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金额
2023-08-21 11:21:03
你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将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3、 根据该公告的规定,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执行。
4、即如果搬迁所得(搬迁收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八条所述搬迁支出)-重置资产>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如果搬迁所得>0,但搬迁所得-重置资产≤0,只能递减至0;如果搬迁所得≤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以实际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得在当期扣除,可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拆迁补偿免征增值税: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确认企业所得税搬迁收入: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2.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
3.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二)确认企业所得税搬迁成本:
1.搬迁的资产直接使用时:就其净值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搬迁的资产需要大修理时: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资产的计税成本=资产的净值%2B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
3.土地置换:在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税法规定年限摊销。
(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被征用土地的净值%2B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新购置资产: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获得拆迁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2023-07-26 1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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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15:43